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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产品的CE认证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李隽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趋完善,各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相互依存度和利益重合度越来越大,单边贸易壁垒逐步被建立在多边和双边谈判基础上的约定而取代,即在各国政府约定的范围内(WTO)商品、人员和服务可以自由流通。但由于各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为保护本国民众的人身安全,普遍采用通过制订技术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手段,对进入本国市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控制,客观上形成了“技术壁垒”。技术壁垒是WTO的框架内被允许的行为(TBT),它具有公开、公平的特性,即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是完全开放的;所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均具有相同的机会,即“起点公平”但结果并不一定公平。
    近年来,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得到飞速发展,产品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产品逐步走向了全球市场。要冲破技术壁垒,进入欧盟市场,就不可避免地要遇到CE认证。为此,了解欧盟CE认证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工程机械在欧盟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CE认证与欧盟市场
    1.1CE认证的由来
    为了建立欧洲统一市场,实现人员、资金、商品和服务的四大自由流通,消除由于各国法规、标准以及为证明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制度的不一致而造成的技术壁垒,在协调各国标准和法规的工作基础上,欧洲颁布了一大批关于产品设计和生产的技术细节指令(以下简称旧指令)。由于多数旧指令涉及到过多的技术细节,造成了工作量大而又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
    在1985年5月,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以下简称《新方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欧盟颁布的指令和立法只限定在涉及健康、安全、环保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即在《新方法》以后的指令(以下简称新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再制订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
按照新指令的规定,欧盟推行了一套证明产品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及“CE”合格标志。凡是进入欧盟市场的且在新指令之内的产品,均要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证实产品符合新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发布合格声明,并加施CE标志后才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销售。CE认证由此而生。
    1.2CE认证的目的
    *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通过符合协调标准而体现)
    根据新指令的规定,制造商往往要通过相应的一种或几种组合的合格评定模式(欧洲规定有8种基本模式和8种派生模式),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阶段(因产品的危险程度不同而机构参与的阶段不同),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具备一定检测能力即能胜任的机构,依据欧盟官方公告的协调标准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检验,进行必要的技术结构文档的准备,证明产品满足了新指令的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才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
    *欧洲市场准入证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新指令规定了约70%的流通产品要加施CE标志)。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CE”标志作为一种安全认证标志,是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但有一点要强调的是,贴上“CE”标志并不能免除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保证自由贸易
    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使顾客和市场监督机构取缔不合格品
当产品上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后,被发现不符合指令要求或没有正确加贴“CE”标志,要被责令从市场回收,并要求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持续违反者将受到重罚和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与国际惯例接轨
    目前,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把一部分工程机械产品列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诸如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起重机、叉车等;而绝大部分诸如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等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则不受任何限制。部分工程机械产品实行特种设备管理具有中国特色,是国内认证制度没有完善时的一种补偿管理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相应的支持性“指令”和相对完善的标准体系。而认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诚信性已被多数国家认可,如美国的UL认证、日本的PSE认证、意大利的IMQ认证等。因此随着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过渡到认证制度应该是一个趋势。因为我国的3C认证已经步入正常轨道,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继续扩大3C认证产品范围,统一规范产品准入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是大势所趋。
    *提升企业的研发与制造能力
    通过CE认证不仅可以熟知认证制度,同时先进标准的引用可以提升企业的研发和制造能力。首先是建立全新的设计理念:即安全是第一位的,当产品性能和安全性能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安全性能,保护人员、家畜、财产和环境免受危险;其次是任何一个部件、结构、装饰、布局都应该依据标准设计,把降低风险和消除风险贯穿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服务全过程;三是根据指令和标准要求对部件、结构、装饰、布局进行试验研究,从试验中获得最安全、最适用、最有效的结构与参数,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1.3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的监管
    尽管在新方法指令中已经规定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进行依据产品的危险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模式的合格评定程序,以保证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但这还不够,新方法指令中还规定了如何对投放到市场上在流通过程中的产品进行监督。
不少人把产品合格评定与对产品进行市场监督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了检测(可能仅是合格评定),产品就可以不接受监督了。但按欧盟新方法指令,尽管产品已按要求进行了合格评定,产品进入市场时还要接受市场监督,若产品不符合相应指令的要求,制造商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包括两个主要阶段:一是市场监督机构监督已投放市场的产品,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应新方法指令的要求;二是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a. 对投放市场产品的监督
    市场监督活动不会在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阶段进行,但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部门可能会到产品的生产地进行检查,以判明产品出现问题的情况。另外,一些指令规定,允许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产品可在商品交易会、展览会上展出,但展品上应有说明,在演示时应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若该展品要投放市场,则应采取措施使其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
市场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般是:关于CE标志及其加施的情况、EC合格声明的有效性、随产品附带信息的正确性以及产品是否正确选择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等。
    b. 纠正措施
    监督机构发现某种产品不符合相应的指令要求时,依据产品不合格的程度:非实质性(轻微)不合格和实质性(严重)不合格,会采取必要的不同的纠正措施,如改进产品,符合指令要求或让产品从市场撤出。
    属于非实质性不合格的情况大致有:不能正确加施CE标志(CE标志的设计、大小、清晰度、耐磨性等);没有正确加施指令要求的其他合格标志;不能及时提供EC合格声明;未按有关指令要求随产品附带合格声明;未按有关指令要求,随产品附带的信息不充分等。
    属于实质性不合格的情况是产品不符合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因为这类问题会对人身健康和安全存在潜在风险和实际风险。属于实质性的不合格的原因还可能是标准使用不当或标准本身就有缺陷,致使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
    此外,市场监督机构还将实施安全保证程序,将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通知欧盟委员会,若委员会认为措施恰当,则会通知其他成员国,使该种产品从整个欧洲市场撤离。
市场监督机构在采取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允许其收集产品危险程度和其他严重不符要求的证据。采取措施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有关各方,特别是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同时,还应告知按所在成员国法律可能进行的整改和期限。
    除紧急情况外(如产品随时会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市场监督机构在采取限制产品自由流通措施之前,会给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提供一个咨询协商的机会。若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反应被动、迟缓,则不延误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若认为市场监督机构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限制其产品自由流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则可向所在成员国的司法部门申诉。
    另外市场监督还是对CE标志的保护,各成员国会采取适当措施,防止CE标志的滥用和误用,若发现此情况,会采取纠正补救措施。滥用和误用主要是指如果某一产品不属于任何一个要求加施CE标志的指令,而产品加施了CE标志,那么,该行为属欺骗行为,因其可能误消费者或用户。对此,市场监督将依据法律处理这种欺骗行为,并严肃处理那些在产品上不合理加施CE标志的责任者。
    二、CE认证与民族企业的发展
    2.1先进标准的采用
    根据新方法指令规定,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或如果没有协调标准而依据各成员国认可的、与正确实施指令所规定基本要求有关的各国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的产品,应被认定为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因此,了解协调标准及欧洲标准体系,认清国内外标准间的差距,有利于顺利通过CE认证和提升自身的产品。
    2.1.1欧洲指令的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指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欧洲标准的代号为EN),它是满足新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的编号要在欧盟官方公告上公布。按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等同转化为其国家标准(其编号为DIN EN、NF EN、BS EN……)。因此,制造商在采用协调标准时,可选择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颁布的、由协调标准转换的国家标准。
    1999年以来,欧共体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下了26个标准化委托书,其中13个与新方法指令有关,7个与保护消费者有关。在机械设备安全方面,已经制订了360多个协调标准,其中250个标准是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的。
    2.1.2欧洲机械安全标准体系
    根据标准的作用和使用范围,欧洲机械安全标准分为三个层次:A类标准——基础标准;B类标准——通用(分类)安全标准;C类标准——各类机械产品安全标准。
    A类标准给出了用于所有机械安全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通用要求。
    B类标准是指涉及到某一安全领域的标准或广泛用于各种机械的安全装置的标准。其中:
    B1类标准为某一特定安全领域的标准,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等方面的标准;
    B2类标准为有关安全装置标准,如:双手操纵器、联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标准。
    C类标准是针对特定的机械产品规定详细安全技术要求的标准,如EN474《土方机械安全》、EN500《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等。
    C类标准是按产品类别制定的,它们是由欧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不同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这类技术委员会有40多个。C类标准的数量最多,但目前只颁布了一小部分,不少还是草案,还有不少仅见于计划中。
    A类标准、B类标准和C类标准三者关系是:A类标准是基础,制定B类标准和C类标准时都要遵循A类标准所规定的方法;制定C类标准时,除遵循A类标准外,还应充分利用B类标准。
    2.1.3我国标准与欧盟标准间的差异
    目前,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土方机械进行CE认证时,主要采用EN474系列《土方机械安全》及EN500系列《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等C类协调标准,其中也包含了A类标准和B类标准。以挖掘机产品为例,在欧盟协调标准En474-1、EN474-5中参考引用了54个标准,内容仅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诸如司机最小活动空间、通道装置、司机保护结构、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等,不涉及产品的性能标准和可靠性标准。
    而我国的现有工程机械方面的标准正与此相反,大多数是产品性能方面的标准,安全标准也等同或等效地采用了一些,其数量只占到很少一部分,其中包括欧盟的A类标准,如EN292-1、EN292-2和EN1050等,对应的标准号为GB/T15706.1-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和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GB/T15706.2-1995《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和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理和规范》和GB/T16856-1997《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的原则》;B类标准如EN294:1992,相应的标准号是GB12265.1-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等。
    上述我国标准的技术内容均与相应的EN标准等效,不过由于宣贯的力度不够,大家对这类标准还比较陌生,而且欧洲标准中涵盖的许多方面内容,如,电磁兼容性,内饰材料的阻燃性等,在我们的标准体系中暂时无相应的要求。
    而且现行标准水平与工程机械产品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具体体现在有些标准内容落后、要求不合理,或者限值过低,不利于提高产品的整体水平,例如,在压路机的机外辐射噪声测量要求,我国采用的还是机器两侧平面分布测点,测取瞬时最大声压级的方法,而欧洲标准已采用空间半球面分布测点,测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进而根据半球面尺寸计算等效连续声功率级的方法,同时欧盟指令还规定必须在某些机器上和操作保养手册中标出制造商所保证的声功率级水平,而且噪声限值要求也采用了在不同功率区间根据相应功率大小计算出限值大小的做法,比起我们标准规定的值显得更为合理一些。此外还包括制动性能测试等。
    在安全标准方面,现在所能依据的只是JB6030-2001《工程机械通用安全要求》,且内容不尽全面,而且要求不甚具体,标准相对滞后,所以加快国外先进标准的转化,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2.2先进的设计理念
    现阶段我们的设计人员普遍存在着重性能、轻安全,重大处、轻小节的设计观念,通常走捷径,仿制外国的产品,很容易发生照抄照搬的事情,有时只是机械地模仿,针对某一局部的设计思路,可能受到不了解标准的局限而不甚理解,或认为是无用的设计,从而丧失了改进和提高的机会。而且行业技术的发展是在经历了仿制、研制开发、技术引进等几个阶段,这种发展模式导致了设计人员对相关标准了解不足或脱离标准进行设计,故此会造成设计制造出的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标准的全部要求,或者是在进行CE认证时暴露出大量的问题,甚至是更改设计,既加大了生产制造成本,又可能丢掉占领市场的机会。
    另外从欧盟机械指令的相关规定来看,在产品的设计阶段,首先设计人员要充分了解和收集、消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将标准的要求贯穿于整个设计过程中去,不仅必须考虑机械的正常使用,还应预计到合理的使用习惯。还必须注意防止引起风险的不正常的使用;要考虑人类工效学原理;必须考虑操作者使用必要的或可预见的个人防护装备所带来的约束;必须考虑机械所配备的所有设备和附件在调整、维护和使用中不会产生风险;针对机械可能产生的机械危险(机械的稳定性、物体的坠落或抛出的危险、机械零件表面粗糙和有锐边或尖角带来的危险等)和非机械危险(电的危险,包括电源和静电产生的危险;非电能源的危险,如液压、气动和热等;装配错误带来的危险;极限温度(高温和极低温)带来的危险;火灾或爆炸的危险(因气体、液体、粉尘和蒸气等产生的);噪声的危险;振动的危险;辐射的危险;外部辐射干扰机械运行的危险;滑倒、绊倒或跌落的危险等)应按照三级防护和规避这些危险所引发的风险,即:
    a.尽可能消除和降低风险(通过机械的固有安全设计和制造);
    b.对不能消除的风险,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c.告知使用者,由于所采用的防护措施不足与带来的遗留风险,并指明是否需要特殊培训和规定需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并且针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按照相应的分析评价原则,如参照EN 1050《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的原则》(转化为国家标准号为GB/T16856-1997),对相应的危险进行识别(与机械有关的所有危险、危险情况和危险事件),测定风险要素(造成伤害的严重度、出现的概率等),分析评估风险后进行风险评定,确认机械经过上述步骤是否达到了安全,并且将此过程编写成危险分析表作为证明产品达到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技术文档的一部分,以供市场监督部门查询。
    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文档的编写,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全面贯彻了安全原则,预料到了正常使用或非正常使用机械中的安全隐患,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去消除或减小危险。那么,不论是进行CE认证,还是作为设计制造出一成熟的产品都是大有益处的,当然产品满足使用要求也很重要。
    所以要想设计出既满足要求又使用户满意的产品,就应更新设计理念,拓宽设计思路,设计人员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产品设计改进,特别是针对以前甚少的安全设计来说,更要补充进去,把安全设计的思想贯穿于整个设计过程,这既有利于提高我们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还有助于形成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
    2.3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
    制造业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一流的企业制订标准,二流的企业转让技术,三流的企业制造产品”,这话不无道理,标准制订者永远走在技术的前列,一旦技术领域的优势不明显,利益空间缩小,就会修改标准,继续保持领先地位;而实力较弱的只能是根据标准的要求,进行自主研发,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然后通过转让技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实力不济的就只能老老实实地做好产品,可能随着标准的不断变化,而必须不断进行产品的改进,一直受到标准的制约。与国外企业相比,现在我国的企业就处于这个尴尬境地,在进入国外市场时,遭遇技术壁垒,受到种种的限制。与此相反,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就相对容易很多。这种局面的改变,一是通过完善我们的市场准入制度加以保护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二是依靠民族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的研发能力,在研究新技术、新方法上下大功夫,同时加大试验设施、试验手段的投入,提高研发队伍的水平。从而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世界舞台上大展拳脚。
    2.4标识与诚信
    CE标志的意义就在于表明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CE标志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同时表明了加施CE标志的责任人的一个承诺,在正常使用中不会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了环境和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建立信心,同时也表明了制造商的确是做了大量实用的工作,对增强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扩大其影响都是十分有益的。当然对于某些不负责任的制造商来说,这决不是一个一个投机取巧的机会,一旦被查处擅自或不正确加施CE标志,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不但可能从欧盟市场全部退出,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严厉处罚。
    三、企业在CE认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现在国内的CE认证市场良莠不齐,工程机械行业的CE认证工作也才刚刚起步,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由CNAL认可的国家级产品检验实验室和出入境商品检验实验室,是全国唯一专门从事各类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特种设备等产品的试验研究基地与检验测试中心,技术实力雄厚,质保体系健全,试验设施完备,具有很强的试验检测能力,而且近年来为国内工程机械知名企业的多个产品成功地进行了CE认证,在认证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对CE认证存在着认识误区,现对常见问题简单做一介绍。
    3.1是不是产品检验合格就能通过CE认证了?
    制造商通常十分重视CE标签,注重样机本身的检验,混淆于常规的型式试验,认为只要产品经检验合格就行了,而对相关的文件编写却重视不够。产品因低劣的文字资料往往被认定是低劣的产品,并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或后果负责。
    低劣文件通常是由于技术结构文件不完整或是使用非本国语言而导致的翻译、拼写、印刷等错误,尤其是技术领域产品。
    事实上,一旦市场监督机构不定期的检查或怀疑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需要查看相关技术文件,而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的低劣文件使其有充分理由怀疑产品与相关指令不符。
    3.2为何具有CE标记的产品却仍被欧盟海关查监?
    产品上加贴CE标志不仅意味着已经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而且表明所有适用于此产品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都已经达到,才可加贴CE标志。一些产品可能必须符合超过一个以上的指令,如工程机械产品既要符合机械指令的要求,又要符合电磁兼容性指令、噪声指令等的要求,只有达到了适用产品的全部指令的基本要求才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才可能进入欧盟市场。
    3.3通过CE认证,是否证明了该产品质量合格了?
    欧共体1985年5月7日(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基本要求”有特定的定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的质量要求。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3.4一般的中介机构都能做工程机械产品认证吗?
    有些工程机械产品不仅涉及机械指令,可能还涉及噪声指令、电磁兼容指令,一些中介机构有时对此不太了解,容易遗漏某指令。而机械指令、噪声指令则要求经过特殊培训的人员编制专门的检测计划和实施检测。
    而且有些中介机构CE证书没有说明检测依据的EN标准及版本,只说明符合某指令是不被接受的。必须说明符合的EN协调标准包括版本,而且,根据有关标准版本有效期的规定,标准版本必须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一致。另外CE证书必须说明检测报告的编号,或者说明:本证书必须与技术结构文件一起使用。
    3.5产品通过CE认证,拥有CE证书,制造商就可不承担相关责任了?
    产品是否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制造商是唯一的、最终的责任人。制造商在欧盟的授权代理,仅是代理其利益行事,但不承担最终责任。而检验机构只是对制造商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予以证明。经认证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流通时,受到市场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若发现产品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可能检验机构认证时未发现问题),该产品同样要被禁止投放市场、责令撤出欧盟市场,如果产品在使用中出了安全事故,制造商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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